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以及《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是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公司科协)常务委员会下设的非常设性工作机构。
第二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的宗旨是增强公司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公司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加强学风建设指导和学术道德自律,规范科技人员的学风行为,促进学风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审议公司科协年度学术工作计划。
第四条 审议提交公司科协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有关学术工作的报告和建议等文件资料。
第五条 组织并听取有关重大学术活动的情况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六条 指导、协调、促进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发挥学术专家群体的聪明才智,组织武钢技术专家围绕武钢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论证和调研活动,为武钢科学发展服务。
第八条 不定期地举办学术沙龙和“武钢科技专家论坛”等学术活动。
第九条 支持公司科协所属各学会、学组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组织公司科协年度学术论文评审,实行学术工作委员会对申报一、二等奖论文的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推荐优秀科技论文和成果。
第十二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加强学术道德自律,端正学术风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推动学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贯彻公司科协常委会关于学术交流工作的指示精神,推进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四条 完成公司科协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六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从当届公司科协常委中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当届公司科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兼任。委员由当届公司科协常务委员会按学术工作委员会的性质在公司科协委员和科技人员中遴选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学术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科协,公司科协学会部负责处理学术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科协负责解释。
2008年8月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