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2日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协会第五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参照省、市科协《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武钢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制定《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武钢科协)是武钢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武钢党委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武钢党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武钢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武钢科协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以武钢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武钢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建设创新型武钢。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武钢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倡导科学道德。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把武钢建成国际一流钢铁企业而奋斗!
第三条 武钢科协是湖北省、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接受省、市科协的指导。
武钢科协由武钢各直属单位(含各部、处、室)科协和武钢范围内按专业技术门类组建的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专业学会)等组成。
第四条 武钢科协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科协章程规定,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组织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
第五条 武钢科协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及武钢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发扬“务实创新,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塑造“严格、认真、忠诚、奉献”的武钢人形象;协同武钢有关部门,大力传播创新思想文化,着力培植勇于创新的企业文化,推动有利于创新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和机制的建设,努力建设富有创新精神的科技人才队伍,提升武钢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促进冶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推动武钢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积极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全体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表彰奖励科普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第八条 协助公司党政做好科技工作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创建和谐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和科技进步,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开展“讲理想、比贡献”竞赛活动和“金桥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增强武钢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成果的幅射力;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宣传、举荐、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开展继续工程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促进科技工作者的知识更新,提高领导干部的科学文化素养。
第十一条 接受公司委托,组织对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为公司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服务。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民间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三条 完成上级科协和公司领导交办的任务,兴办符合武钢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度。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风,承认并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工作一年以上或已经取得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工作者;
三、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含技师)以上技术工人。
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科协委员会(或专业学会)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全国、省、市各学术团体的会员,经基层科协确认,经办理登记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 义务
1、遵守本会《实施细则》、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维护本会及所在基层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及所在基层组织举办的活动;
3、对本会及所在基层组织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批评权;
4、要求本会及所在基层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反映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须由本人向所在基层科协(或专业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退出。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取消个人会员资格者须经基层科协(或专业学会)议定,报武钢科协审批备案。
第四章 公司科协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武钢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武钢科协委员会(以下简称武钢科协全委会)是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武钢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武钢科协代表大会由武钢公司党委委托的机构或现届武钢科协全委会召集。
第二十条 武钢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各基层科协、各专业学会及有关方面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武钢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武钢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批准武钢科协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武钢科协《实施细则》;
4、选举产生武钢科协全委会;
5、表彰科协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武钢科协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武钢科协全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退职退休)不能履行职责者,可由原所在单位重新推选替补人选并报科协常委会批准变更。
第二十三条 武钢科协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武钢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
3、审议武钢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4、决定授予荣誉职务、称号等;
5、审议常务委员的调整、增补;
6、筹备、召集武钢科协代表大会;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武钢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专职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协助主席处理日常工作并领导科协机关,专职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科协机关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武钢科协机关。它是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具体业务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2、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委会会议;
3、执行武钢科协代表大会及全委会的决议;
4、批准组建基层科协及专业学会;
5、审议、批准全委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审议公司常委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并提交全委会会议予以表决确认;
6、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各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武钢科协机关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主席会议由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负责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程序及有关事项,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九条 武钢各直属单位(含各部、处、室),拥有30名以上科技工作者,自愿承认本《实施细则》,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有能力组织本单位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协系统各项活动,经向本会申请,履行会员登记等有关手续,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科协委员会并上报本会审批,即可建立基层科协。
第三十条 在武钢范围内拥有20名以上专业相同或学科相近的科技工作者,自愿承认本会《实施细则》,能组织本学科的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协系统各项活动,并有归口挂靠单位,经向本会申请,履行会员登记等有关手续,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专业学会理事会并上报本会审批,即可建立专业学会。
第三十一条 武钢改制企业(含改制后变为非国有制的企业),拥有20名以上科技工作者,其人事、党群关系仍属武钢管理,自愿要求成立科协并能独立开展科协系统各项活动的,经企业董事会(决策层)同意,可按程序向本会申请成立基层科协(或专业学会);原来已建立了科协组织的改制企业,按照人事、党群关系隶属原则和自愿的前提,经企业董事会(决策层)同意,可继续保留科协组织并参与武钢科协的各项活动,接受武钢科协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各基层科协(或专业学会)组织受本单位(或挂靠单位)党委领导,业务上接受武钢科协的指导。
各基层科协(或专业学会)主要职责是:组织会员开展科普、学术交流、“讲、比”竞赛、建家等科协活动、发展会员、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三条 各基层科协(或专业学会)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一般3—5年举行一次,其主要任务是选举基层科协领导机构、报告基层科协工作、研究决定基层科协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科协(或专业学会)均应配备一名专(兼)职干部负责科协日常工作及与公司科协的业务联系;科技人员数量较多的基层科协和与公司生产经营、科研关系紧密的主体专业学会应配备专职秘书长(或秘书)。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武钢科协经费来源:
1、公司行政管理费拨款;
2、基层科协缴纳的团体会费(团体会费缴纳按公司科协制定的《武钢科协团体会费缴纳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3、资助或捐赠;
4、其他收入。
二、基层科协经费来源:基层科协经费依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挂靠单位)统筹解决。
第三十六条 资产管理
武钢科协的经费不得挪用和侵占,要建立专帐,依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管理;武钢科协所拥有的资产和设备,不得任意调拨和随意改变隶属关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武钢科协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武钢科学技术协会。